“‘民告官’關鍵是要群眾能見到官,我建議將出室內設計庭率納入行政長官考核之中”;“檢法‘兩院’在預防犯罪和加強法治宣傳上任務很重,希望黨委、政府的領導幹部管好自己,減少職務犯罪,不要再給他們增加負擔”;“訴前調解率沒必要那麼高,該審判的一定要保證開庭審判”……昨日,與會的人大代表就如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以及推進全社會的法治建設等話題展開廣泛熱議。
  堅持依法辦案
  防有人製造輿論妨二手餐飲設備台北礙判決
  省人大代表、副省長許瑞生昨日在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時表示,對報告的三方面印象深刻。一是對公共行政體制的缺陷能夠及時提出建議;二是加大了環境保護方面案件的審判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三是報告的體好房網例優化,內容比較務實、中心突出。
  對“兩院”接下來的工作,許瑞生建議,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兩院”必須處理好媒體輿論與法律公正的關係,堅持抗癌食物有哪些依法辦案,防止當事人以製造輿論壓力的方式妨礙判決公平公正;二是要加強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社會信用體系類案件的立案和判決工作,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三是要關註各地立法權不平衡問題,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四是要進一步加強對外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力度,增強社會主義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五是要註意全國各省、市、區改革進度不平衡問題,加強與各地“兩院”的聯繫溝通,積極維護本省企業合法權益。
  省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說,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導思想明確,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帛琉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守公平正義生命線,成效明顯,體現三個特點:一是在審判量大的情況下,堅守審判質量。二是以“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和“司法作風明顯改進年”活動為載體,促進司法水平提升。三是改革力度大。全省檢察工作去年取得了新的進展,但工作中還有不少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
  應訴“民告官”
  行政首長需要提高出庭率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時說,目前行政首長出庭率低,依法行政觀念相對薄弱,建議用法律明文規定行政首長出庭,以大力推動法治政府的建設。
  2011年7月開始,省法制辦等部門在廣東部分地市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規定行政訴訟中,被訴訟機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要出庭應訴。
  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副主任委員歐真志說,部分地區應對這種“民告官”的訴訟中,行政首長的出庭率比較低。他在調研時瞭解到,下轄七八個縣區的某地級市,從市中級法院到各縣區院,近兩年沒有一個行政首長出庭。他建議,能否將出庭率納入行政長官的考核。
  省人大代表、廣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彭孟諫對此表示支持。他說:“如果此舉能作為考核指標,對建立法治政府確有好處。”按照法律的規定,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在他看來,在法治國家裡,“民告官”案件多一點是好事,說明公民法治意識在提高,也認識到了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民告官”案件多,也是在督促政府反思是否在執法上存在偏差。
  對此,省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長鄭鄂說,“民告官”的案件沒有硬性規定“官”一定要出庭。因此,法院不能強制,行政長官可以選擇親自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是他贊同歐真志代表的意見,建議讓行政長官在牽涉到他的“民告官”訴訟中,至少一年出庭一次,“這個可操作性比較強”。鄭鄂說,官員不要怕上法庭沒面子,上法庭不意味著就輸官司。官員們要轉變心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化解矛盾。
  基層“兩院”發展
  儘快實現人財物統一管理
  “我建議法檢‘兩院’要抓緊研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問題,現在我們粵北山區司法部門的工資太低,一些年輕法官不能安心工作,總是想辦法調走。”省人大代表陳曉群在參加韶關團審議時說,“某縣級市法院總共三四十個法官,竟然一年能調走十個。”
  “現在很多基層法院和檢察院都存在幹警人員不足的現象,個別基層‘兩院’50多歲的幹警占了很大比例,而我們自己的檢察官、法官,很多跑去深圳檢察機關給人家打工。”省人大代表許志新接過話茬說。
  省人大代表、韶關市委書記鄭振濤建議:“我認為‘兩院’的問題還是要通過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來解決,為什麼叫‘一府兩院’?說明‘兩院’是相對獨立的機關,縣長把‘兩院’也當成一個部門來進行管理是不行的。”
  這一話題昨日在汕頭團也引起熱議。省人大代表、汕頭市人民檢察院調研員劉愛平建議逐步實現按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而不是單純按行政職級序列確定工資待遇,使專業人員更好地從事司法工作。
  引導訴前調解
  建議訴前調解率不超85%
  “今年的‘兩院’報告有很大的進步,但是訴前調解率達到了89.19%,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來自法律界的省人大代表高海濤提醒說,訴前調解應分性質引導,不能“一刀切”強制執行。
  他還指出,基層在執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中也會面臨一些問題。“有些需要審判的事情,也要引導雙方調解,讓受害方在很不情願的情況下‘被自願’同意調解。”高海濤說,對是否引導進行法律調解視乎案件的性質,而很多時候在處理這方面問題時,案件對是否適合進行訴前調解並無明確區分。“一味強調調解,難以體現法律的震懾作用。”高海濤由此建議,法院在調解工作中,要有更細化的區分和指引。
  省人大代表、韶關市檢察院檢察長闕定勝對此也有同感。他說:“我認為不用強力保證太高的訴前調解率,超過85%就容易造成畸形。”他建議,訴前調解率達到65%即可,“能審判的還是要審判”。
  對此,一名列席會議的、省高院幹警解釋稱,訴前調解在促進案結事了、降低涉法涉訴信訪上確有幫助。“如果達成和解的話,就能夠完成執行,單單依靠審判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南方日報記者
  趙楊 雷雨 胡良光 畢嘉琪
  黃穎川 胥柏波 陳楓  (原標題:“一把手”要積極出庭應訴“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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