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邢臺電(記者張會武 通訊員李文樂、胡瑞科)明知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被告人胡某仍將廢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環境。4月29日,邢台市首例環境污染追究刑責案在南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於2013年9月,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南和縣三思鄉某村村南投資開一鍍鋅廠,雇佣陳某、楊某、宋某、劉某(以上四人已做治安處罰)四人生產,使用氯化鋅、氯化鉀、鹽酸等原料在螺絲螺母的錶面鍍鋅,每天加工五噸左右的成品,胡某在其廠子到廠外一沙坑之間埋置圓管,未經任何處理將鍍鋅後產生的含有鉻、六價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廠內滲坑、管道直接排放到廠外地里。經邢台市環境保護檢測站檢測廢水水樣總鉻為495,六價鉻為49.4,ph為0.41,分別超過國家排放標準400多倍和40多倍,嚴重污染環境。
  據悉,此案是“兩高”有關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出台後,邢台市首例審結的環境污染案件。
  (原標題:邢台市首對污染環境者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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